┃再提醒┃这些省份已经明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准修改后登记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3-05-15 08:55:58
来源:锋火台
4月份“锋火台”曾发文提醒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企业,尽快修改包装标识、检验方法、质量证明书等内容。近日,山东、湖北等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明确本省对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第1号修改单生效后的监管问题。
2023年5月9日,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发布《关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文号:鄂耕肥函〔2023〕2号),规定了对接要求。企业新申请登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时,按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执行,即有机质含量不再乘以1.5倍的氧化系数、5种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改为按gb 38400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执行。对于肥料登记在有效期内的,不重新换发新证,产品执行标准统一为gb/t 18877—2020,原登记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技术指标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相应除1.5的系数,保留整数,产品包装标识作相应调整。
同日,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发布《关于省级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鲁农技土肥字〔2023〕2号),明确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有机肥料的登记对接工作要求。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新登记和到期续展登记按修改单生效后的技术指标执行;尚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也必须按新的技术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为了统一有机质氧化系数,原按ny/t 525-2012标准登记尚在有效期内的有机肥产品,即日起提前按ny/t 525-2021《有机肥料》行业标准变更登记。
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修改单也是推荐性的,但是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增值税征免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引用而具有强制约束性。
在此,“锋火台”再次提醒:请确保标注生产日期在2023年3月17日之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有机质含量、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必须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执行;按照本省肥料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肥料登记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生产、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手续时,将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技术指标更新为最新标准要求。
附1.山东省《关于省级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鲁农技土肥字〔2023〕2号
各市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数字农业农村发展、农业农机技术推广、农业综合服务、农业农村事务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与种业)中心及有关单位: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2020)第1号修改单已于2023年3月17日实施,有机肥标准(ny/t525-2021)已实施近2年,为在肥料登记管理中做好相关标准的执行工作,现就省级肥料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肥料登记
(一)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1.新产品登记。新申请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照gb/t18877-2020及修改单技术指标要求进行登记,登记流程不变。
2.续展登记。有机质含量按原证指标除以1.5(取整)换算,5种有毒有害物质按照gb38400要求提交技术指标,登记流程不变。
3.变更登记。对尚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生产企业需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按照新的修改单要求重新确认产品技术指标(有机质含量按原证除以1.5(取整),5种有毒有害限量值按照gb38400要求)后,提交变更申请书、登记证原件,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证有效期不变。
(二)有机肥变更登记
执行ny/t525-2012标准、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只含适用类原料的有机肥产品,有机质含量按照原证除以1.5(取整)进行换算后(其它指标不变),提交变更申请书、登记证原件等材料后,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登记证有效期不变;含评估类原料的产品,需增加原料检验报告或原料评估报告,其他同含适用类原料的有机肥产品变更登记。
二、包装标识要求
(一)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生产企业必须同时变更产品包装标识、质量证书、销售合同等内容中的有机质含量、5种有毒有害物质限值,包装标识需符合gb18382-2021的要求。
(二)有机肥料
有机肥标准(ny/t525-2021)实施已近2年,有机肥生产企业尚未按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包装标识更换的,要尽快进行登记证变更、产品包装标识更换,在今后的肥料执法检查、市场抽检等工作中将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新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将本文件和修订后的标准文件宣传到相关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标准及修改单组织生产,尽快完成登记证变更和包装标识的更换工作。
联 系 人:傅晓岩
联系电话:0531-81608023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23年5月9日
附2.湖北省《关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全文:
鄂耕肥函〔2023〕2号
各市、州、县(区)耕肥(土肥)站(局),有关企业: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2020)标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2023年3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修改了有机质含量要求和5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为做好肥料登记管理与标准变化内容的对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23年3月17日批准实施时生效。企业按gb/t 18877—2020生产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砷、镉、铅、铬、汞及其化合物5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改为按gb 38400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执行;有机质含量检测时不再乘以1.5倍的氧化校正系数,技术指标要求按修改单作相应调整。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肥料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仍有效,不重新换发新证,产品执行标准统一为gb/t 18877—2020,原登记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技术指标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相应除1.5的系数,保留整数,产品包装标识作相应调整。即日起企业在申请登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时,按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执行。
附件: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2023年5月9日